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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住宅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7-09-01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区、县(市)建设(建管)局,市直各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相关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住宅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项目落地,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6〕108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建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贯力度。充分发挥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主动宣传绍兴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积极对接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各地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住宅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推广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用,加快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的融合发展。加大对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住宅项目施工图设计的质量监管。
  二、各建设单位应按照绍政办发〔2016〕108号和《浙江省工业化建筑评价导则》等相关要求,遵循建筑全寿命周期的可持续性原则,实施装配式建造和住宅全装修。支持从项目策划阶段起按建筑、结构、机电、装修一体化协同的方法,开展装配式和全装修设计。鼓励按照干式工法实施住宅全装修的设计和施工。
  三、各设计单位应充分发挥设计在装配式建筑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在设计过程中,应按照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的要求,以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采用模数组合的标准化设计,将结构系统、外围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进行集成,实现将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智能化和燃气等专业之间的协同设计。积极鼓励设计单位采用BIM技术与智能化技术,实现全专业、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建筑的安全、便利、舒适、环保等性能。
  四、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绍政办发〔2016〕108号、国家、省相关规范、标准和《浙江省工业化建筑评价导则》要求,开展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设计施工图审查工作。在审查中发现应实施装配式建造(住宅全装修)而未实施装配式建造(住宅全装修)的项目,应通知建设单位按要求进行修改,并及时上报属地建设(建管)行政主管部门。
  五、各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要求的生产工艺设施、试验检测条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平台和制度,逐步建立质量可追溯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严禁将砼强度不足、钢筋或结构预埋件尺寸偏差过大、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合格、有结构性裂缝或灌浆孔堵塞等构件运输至施工现场。
  六、各施工单位应结合设计、生产、装配一体化的原则整体策划,协同建筑、机电、装修等专业要求,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采用工具化、标准化的工装系统,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单元进行预制构件试安装,并根据试安装结果及时调整施工工艺,完善施工方案,切实做到对部品构件的成品保护。同时,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特点加强对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的技术交底和培训,使其具备岗位需要的基础知识和技能。
  七、各监理单位要严把工程质量关。对装配式建筑施工用的原材料、部品、构配件均应按检验批进行进场检验,检验中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部品、构件,应作退场处理;对所有进场时不做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应通过监理单位代表驻厂监督生产的方式进行质量控制,对构件进场的质量证明文件应经监督代表签字确认。
  八、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施工现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住宅项目的原材料、部品、构配件的进场抽检以及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督。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加大对大型预制构件吊装、预制构件支撑、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预制构件与现浇砼之间的连接等容易引发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重点环节管控。要严格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专项施工方案,切实做到监管程序到位,质量安全可控。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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