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绍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示范项目和创新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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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建设局、建管局,市直各开发区建设(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示范项目和创新项目的评选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6〕108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绍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示范项目和创新项目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7月5日
绍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示范 项目和创新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示范项目和创新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6〕10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 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建筑产业现代化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的建设、认定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示范项目和创新项目的认定和管理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示范项目和创新项目的统一组织、认定和管理,各区、县(市)建设(建管)局负责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示范项目和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五条 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为在我市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示范项目的申报主体为项目(位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项目)的建设或开发单位;创新项目的申报主体为项目的实施单位(注册地位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六条 示范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建有一个市级或以上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或承建3个市级或以上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 (二)具有市级或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三)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以及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 第七条 示范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产业化规模,并已建成和投产;具有较为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 (二)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建立健全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能起到引领和辐射作用; (三)具有的关键技术及所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装配式建筑发展方向,符合“四节一环保”要求,且便于推广应用。 第八条 示范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绿色建筑发展要求,以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管理信息化为重点,采用装配式混凝土、装配式钢结构、现代木结构或其他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 (二)具有一定工程规模和推广意义,项目规模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农村装配式建筑项目不小于5000平方米;现代木结构装配式建筑项目不限面积); (三)需为当年开工项目,且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单体预制率(装配率)应符合浙江省《工业化建筑评价导则》相关要求。 第九条 创新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包括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的国标(省标/行标/企标)编制、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等创新项目; (二)需为当年完成项目(其中申请标准编制项目的,项目应在当年正式发布,企业标准还应完成省厅备案并取得报备号;申请技术研发的,应在当年完成结题验收;申请平台建设的,应在当年开通或建成);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示范企业 1.《绍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报表》; 2.申报企业基本情况及建筑产业现代化实施方案; 3. 申报企业现有产业化基础、工作思路和工作计划等; 4.申报企业所拥有的产业化基地概况(包括基地名称、地址、产品种类、技术体系、执行标准、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性能特点、技术创新点、生产规模、生产经营状况、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等);或企业已承建项目的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实施时间、规模、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采用的技术体系、预制(装配)部位、单体预制率(装配率)等); 5.企业营业执照、资质、企业技术中心等相关证书; 6.有关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文件等证明材料。 (二)示范基地 1.《绍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申报表》; 2.基地概况(包括基地名称、地址、产品种类、技术体系、执行标准、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性能特点、技术创新点、生产规模、生产经营状况、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等)和实施方案; 3.基地建设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 4. 参与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示范项目 1.《绍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申报表》; 2.申报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申报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图纸(复印件); 4.工程项目概况或建设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采用的技术体系、部品构件名称、应用数量、技术特点、单体预制率(装配率)、项目现场照片等; 5.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四)创新项目 1.《绍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创新项目申报表》; 2.封面和可证明主编或参编的页面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标准编制); 3.项目的立项批准书(或委托合同)、结题验收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技术研发); 4.项目简介、运行状况、发展目标、年度实施计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等(平台建设)。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1.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示范项目和创新项目,每年认定一次,由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市建设局。 2.市建设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交专家组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3.对评审认定的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示范项目和创新项目,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下发的关于浙江省城乡新型建筑工业化以奖代补资金的文件要求,落实以奖代补的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带动效果突出的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将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应按照实施方案、组织方案组织实施,及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年度总结报告并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示范项目和创新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市建设局。 第十五条 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项目应加强经验交流与宣传推广,积极配合其他单位参观学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六条 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示范项目和创新项目未能按照实施方案、建设方案或有关计划组织工作的,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建设局撤销示范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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