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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的补充通知

日期:2017-05-11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区、县(市)建设局(建管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的补充通知》(建市施函[2013]124号)转发给你们(请在网上下载),望认真贯彻落实。为了做好相关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  各区、县(市)建设局(建管局),市直有关单位
  在2017年5月19-25日(具体为:市直19日、新昌县22日上午、嵊州市22日下午、柯桥区23日、上虞区24日、诸暨市25日)将已经提出延续注册申请,且符合延续注册条件的申报材料,报送我局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98号建设窗口。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延续注册申报,请于20日前报送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97号建设窗口。
  二、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应当参照注册建造师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提交下列材料(须按规定装订并装入“专用袋”),并提交原件核对(各区、县(市)负责本辖区的核对工作):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水利水电专业一式四份);
  (二)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申请人与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一式一份);
  (四)本注册有效期内已完成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的书面承诺(附件1,一式一份);
  (五)《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初审意见表》(一式三份,其中:水利水电专业一式四份);
  (六)《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报表》(电子和书面报表各一份)。
  三、问题解答、释疑、服务咨询,请关注“绍兴建造师工作群、绍兴建设”二个QQ群。联系人:王利塘、盛薇,0575-88604920、88604922。

   附件:1、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继续教育承诺书(样本)

        2、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报表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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