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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决定公告(2017年 第044号)

日期:2017-12-06 浏览次数: 字号:[ ]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规定,经我局审查和现场踏勘,现作出以下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告:

  一、同意绍兴市排水管理有限公司因埋设污水管线施工需要在解放南路东侧1078号挖掘人行道,施工挖掘时间为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1月6日,施工单位:绍兴市水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同意绍兴市瑞知贸易有限公司要求在中兴中路67号设置招牌的申请,施工时间2017年12月6日至2017年12月8日。

  三、同意绍兴市越城区薇咖摄影馆要求在解放南路138号设置招牌的申请,施工时间2017年12月12日至2017年12月17日。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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