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决定公告(2017年 第0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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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规定,经我局审查和现场踏勘,现作出以下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告: 一、同意绍兴市越城区唯诺婚礼策划服务部要求在解放南路1009号设置招牌的申请,施工时间2017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27日。 二、同意绍兴市越城区利强电动自行车商行要求在中兴南路586号设置招牌的申请,施工时间2017年12月19日至2017年12月19日。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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