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通知 |
|
|
|
各区、县(市)建设局、建管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省建设厅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换证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自2016年7月起由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全部企业(省厅委托我局审查的资质一并核查)。 二、核查步骤 (一)即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各区、县(市)建设局、建管局对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我局。 (二)2017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我局根据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对列入核查范围内的企业进行动态核查。 三、核查内容 (一)核查企业的工程业绩和主要指标情况。 (二)核查企业的主要管理和技术、经济注册人员变动情况。 (三)核查包括企业资本金在内的有关财务指标变动情况。 (四)核查企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五)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在核查时将对注册在该企业的人员一并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其注册和在岗位情况。 经核查认定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其相应资质标准的,将撤回其资质许可;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受核查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企业管理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企业社保缴费清单。 (三)企业验资报告、2016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四)2016年企业完成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验收证明或备案资料。 (五)企业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六)2016年企业所获荣誉证书、获奖工程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违法违规被处罚文书。 (七)企业章程、质量手册或管理制度汇编。 (八)其它有关资料。 五、相关要求 (一)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抓紧开展属地核查工作,如实填写核查情况表和汇总表(附件1、2),督促企业限期落实整改,并于12月20 日前将相关情况报送我局。联系人:赵俊,联系电话:85113109。 (二)各建筑业企业要切实开展自查、备查工作。受核查企业必须提供真实资料,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工作,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说明。受核查企业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撤回其资质许可。 (三)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四)今后,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将持续开展。对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我局将依法要求限期整改、撤回资质许可、或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撤回资质许可。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现场核查情况表 2.区、县(市)核查意见汇总表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8日
抄送:省建设厅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